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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党律师,您好:
我是湖南电信职工,现55岁,4年前遭遇单位改革,双向选择2次失败,单位不安排工作只发最低生活费。我2次起诉,请求重新安排工作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一、二、再审全部败诉。此案事实简单,核心证据仅2份:一是“开会通知”,单位决定×年×月×日召开职代会,对“双向选择”文件进行表决(但实际是否开了会,表决如何均无证据),而法院竟以此为据,认定“双向选择”文件通过了职代会;二是“双向选择”文件,其内容本来是协商性质,因单位需要减员,遂不要求职工必须择岗,只是“引导、诱迫”职工择岗、离岗。其中规定:“落选或不参与人员实行安置分流,单位重新安排,或协议离岗,或解除合同给予经济补偿等等”,因我工龄长补偿费高,单位便耍赖既不解除又不安排,才导致纠纷,而法院却把“安置分流”丢在一边不予审理,单纯认为“双向选择”是调岗调薪,因双向选择失败而不能劳动,是我个人的责任(从而排除了单位不予安排的责任)。
补充一点:“双向选择”并无“业绩考核、技能考试”等程序,选择失败其实是双方意见不一致,不说明不胜任工作,也不是过错。
判后法官解释:本案其实是我占理,但因中国经济下滑,如执行《劳动合同法》会把所有企业都搞死,还说《劳动合同法》至少超前了50年,不适合中国,所以只能牺牲我个人的利益。
我的问题是,如果《劳动合同法》只是摆设,那国家为何不废除呢?为何还保留劳动仲裁机构呢?国家经济下滑就只能牺牲劳动者利益?我的案子还有救吗?我是否该到最高检察院去抗诉、申诉呢?
望党律师给予解答,本人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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