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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党英||北京天◑◑◑◑◑有限公司与刘先胜、赵大亮、刘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3-16 03:13)     点击:196

邯郸律师党英||北京天◑◑◑◑◑有限公司与刘先胜、赵大亮、刘先琼、刘攀、刘磊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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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西民初字第945◑号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刘先胜、赵大亮、刘先琼、刘攀、刘磊诉北京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被告),住址:◑◑◑◑◑◑。

  法定代表人许会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永春,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先胜(刘先胜、赵大亮、刘先琼、刘攀、刘磊诉北京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原告),男,1970年11月◑◑日出生,汉族,无业号。

  委托代理人党英,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大亮(刘先胜、赵大亮、刘先琼、刘攀、刘磊诉北京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原告),男,1936年6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先胜。

  被告刘先琼(刘先胜、赵大亮、刘先琼、刘攀、刘磊诉北京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原告),女,1939年5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先胜。

  被告刘攀(刘先胜、赵大亮、刘先琼、刘攀、刘磊诉北京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原告),女,1990年10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先胜。

  被告刘磊(刘先胜、赵大亮、刘先琼、刘攀、刘磊诉北京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原告),男,1994年1月◑◑日出生,汉族。

  北京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康君公司)与刘先胜、赵大亮、刘先琼、刘攀、刘磊(以下简称:刘先胜等五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佑康君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永春,刘先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党英,赵大亮、刘先琼、刘攀、刘磊委托代理人刘先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佑康君公司诉称,一、裁决书是在没有全面实际确认本案权利人的情况下,单方面依申请人的申请书所列就确认权利人已全部到岸。本案被告没有全面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在劳动仲裁环节时,被告与案涉死者赵世清的关系,也没有证明他们就是案涉死者的全部直系亲属。本案被告也未出具公证文书证明上述所谓亲属的生命健康状况,即参与仲裁的主体是否为全体,是否都存在并未查实,不符合法定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二、裁决书没有分割案涉死者一方和其他相关方的责任。案涉死者在死亡前,缴纳有社会保险,其停交社会保险未告知原告,致使原告承担工伤责任。对此,案涉死者应承担部分责任。对此责任,裁决书应予以分割或分配。案涉死者还在发病地点给其他单位兼职工作是有线索的,上诉人亦了解到其他公司给死者开有工资账户,只是各级法院均未依原告申请调查核实该工资账户。原告在此次再次向法院申请核实该情况,死者兼职单位也应承担部分工伤责任。死者是在物美大卖场工作时发病身亡的,是下班后为物美加班工作,物美大卖场作为管理方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裁……(本文书还有481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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