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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党英||原告郭◑◑与被告北京乔思◑◑◑◑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3-16 03:12)     点击:244

邯郸律师党英||原告郭◑◑与被告北京乔思◑◑◑◑◑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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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海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郭◑◑,女。

  委托代理人:党英,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乔思◑◑◑◑◑发有限公司,住址:◑◑◑◑◑◑楼首层4号。注册号:110108012024922。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玉勇,男,北京乔思◑◑◑◑◑发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原告郭◑◑与被告北京乔思◑◑◑◑◑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思国际美容美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江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委托代理人党英,被告乔思国际美容美发公司委托代理人胡玉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诉称:我于2012年11月1日入职乔思国际美容美发公司,经口头协商支付现金50 000元作为押金,并担任美容经理一职。在我未违反任何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乔思国际美容美发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并拒绝发放经营性提成、业绩奖金,拒绝退还押金。现我不服仲裁裁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乔思国际美容美发公司:1、向我退还建立劳动关系时投入的押金50000元;2、向我支付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6月22日期间的提成24000元、奖金24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乔思国际美容美发公司辩称:郭◑◑原为我公司美容经理。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郭◑◑诉讼请求。一、就郭◑◑诉请返还押金50 000元。我公司并未向郭◑◑收取押金。仲裁中,郭◑◑主张50000元款项性质为股金,但我公司亦未收到股金。二、就郭◑◑诉请支付提成、奖金,共计48000元。我双方间没有关于……(本文书还有147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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