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律师党英||“郑煤挪用公款案重审仍疑云重重”报道部分事实补充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3-16 03:09) 点击:178 |
邯郸律师党英||“郑煤挪用公款案重审仍疑云重重”报道部分事实补充 【邯郸律师党英,为您提供邯郸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5810856405】 律师对2014年9月3日法制网等各网站刊载“郑煤挪用公款案重审仍疑云重重”报道部分事实补充,以补充阐明新密法院重审判决中四方面事实不清和违法表现。我是所报道案件中被告人王玉玲的辩护律师党英,且做无罪辩护。所报道案件中提到的第一个事实不清是指:新密市法院两次通知检察院补查建议书中的四项补查内容:1、补查王玉玲的银行个人账户上到底是公款还是私款,需要你院补侦新证据,以证明王玉玲账户公款、私款各多少? 2、补查王玉玲提供了被逼供、诱供线索,需要你院补证查清;3、需要你院对王玉玲借款和付款账目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以补查确定王玉玲个人账上有多少具体公款数额被挪用;4、王玉玲是否有个人垫付款情形,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需要你院补侦新证据”(见新密法院两份补侦建议书),但新密市检察院对新密法院的上述四项补查建议均予拒绝。可见,新密法院在遭检察院拒绝补查新证情形下,明知欠缺上述四项证据不能认定有罪判决,却仍作出有罪判决,明显属于事实不清的主观臆断判决。 新密法院重审判决中的第二个事实不清表现。报道中所提到的检察院应调取王玉玲来往账目进行核查事宜,是指检察院搜查出的王玉玲工作期间每月一结账的13本账册和其工作中使用过的电脑里支付款储存数据资料等诸多对王玉玲的无罪证据,至今检察院扣押着不移送法院,新密法院在两次审理的16个月期间里,一直拒绝从检察院调取该关联证据,且一直拒绝回答律师的不调取该证据的原因及理由。本案检察院只移送被告人的借款凭证账册,却扣押着被告人支付款凭证账册等关联证据,且法院又不履职从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本案肯定不会查明事实真想,肯定也妨碍人民法院公正断案,判决结果肯定错误。 新密市法院判决第三个事实不清表现。报道中所提到的被告人王玉玲自己垫款给工人报销情形,是指被告人单位在2013年4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称:“2009年12月21日王玉玲持报销汇总表额265050元,除冲抵欠借款11078元,余额为154266元,以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给王玉玲;2013年5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向现金出纳员张凤玲调查核实该《情况说明》内容时证明:“王玉玲在发放医保费用时存在垫款情况;并证明王玉玲截止2009年12月21日之前所借款已报销冲抵还清,并退还多余的垫付款154266元,且证明2009年12月21、22日这两天也没有在借款。”既然单位证明被告人在21日报销时已冲抵清之前所借款,且单位又退还报销多余垫付款,同时还证明被告人22日这天也未在借款,这就说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22日这天支配自己账户存款20万元为公款挪用是错误的,新密法院判决认定22日支配私款为公款也当然错误。 新密市法院第四个乱作为表现。报道中所提到的被告人家属脑出血抢救事宜,与新密法院法官恐吓家属有直接因果关系。新密法院建议检察院对被告人来往账目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遭拒绝后,转而数次恐吓家属垫付鉴定费称:“……如果家属垫付鉴定费,到时可照顾轻判,否则重判”。就因法官的数次恐吓,吓得家属几天昼夜寝食难安睡不着觉,血压猛增导致脑出血住院昏迷八天,至今留下身体偏袒严重后遗症。家属突发脑出血的严重后果与法官们的恐吓、滥用权有着直接法律上因果关系。 本律师认为,新密市法院在重审本案期间,明知检察院拒绝补查建议中的四项事实,属于欠缺有罪指控范畴;明知不调取检察院扣留的支付款账册,肯定不能查明事实;明知被告人22日这天不欠公款,而认定22日支配个人20万元存款为公款挪用和明知账册鉴定是检察院职责,反而恐吓家属垫付鉴定费的行为,纯属典型的枉法滥用权行为,也属于司法腐败,严重污染司法水源范畴。 本案上诉郑州市中院五个月后,于2014年8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在羁押被告人二十四月零八天后终于回到了家中与家人团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