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英律师||公司过失犯罪问题研讨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16 03:04) 点击:261 |
党英律师||公司过失犯罪问题研讨 【党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电话:15810856405】 公司的过失犯罪 (一)观点争鸣 从世界范围看,公司犯罪主观要件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早在20世纪初的严格责任阶段,理论上认为公司与自然人不同,不能产生故意或者过失心理,因此公司的刑事责任被限定在严格责任犯罪的范围内。20世纪后,以公司中自然人的责任为桥梁,发展出等同责任原则和代理责任原则,公司的刑事责任扩大到了故意和过失犯罪。公司作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使得学界一直存在公司是否可以实施过失犯罪之聚讼,具体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之争。否定说的主要理由有两点:其一,刑罚权在公司犯罪上应当更加注重谦抑性,否则可能限制经济活动的发展,因此不应当处罚公司过失犯罪;其二,公司犯罪通常是为自身谋利,因而无法在过失的主观心态下积极追求这种目的。肯定说则认为公司犯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为大多数学者所主张。例如,有学者认为,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其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单位成员,违反法律对单位的规定或不履行单位应尽的义务,过失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是单位的过失犯罪。还有学者认为,既然能将单位代表机关的故意归于单位自身,那么,就没有理由不将单位代表机关的过失归于单位自身。 (二)问题研讨 公司主观要件理论发展至今,人们认识到公司同样可以实施过失犯罪。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可能因决策失误或者因疏于管理和监督,而使公司成员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承认公司犯罪的主观罪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首先,“为公司谋利”并不能成为否定公司过失犯罪的理由。公司的重要特征是营利性,因此人们总结出现实中的公司犯罪通常是出于为公司谋利的目的,虽然这是公司犯罪的一个现象,但并非公司犯罪的本质特征,不能将“为公司谋利”作为犯罪目的而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但过失行为本身是可以有目的的,比如某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对污水处理设施不加维护,造成年久失修,排污效果下降而使达不到排污标准的污水进入水体,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 其次,从保护法益角度来看,公司过失犯罪可能对重大法益产生侵害,有必要用刑法进行规制。比如污染环境罪对环境可能产生不可逆的损害,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的影响时间之长、范围之大非一般犯罪所能比拟。“公司积蓄了如今庞大的经济力量,超出一介商人的地位,成为重要的社会实体,因而可以让它承担部分带有公共性质的责任。”现代公司规模越来越庞大,出现了跨国公司这种超越国境、影响广泛的经济组织,公司不但是营利性的法人组织,更是一个调动和利用各种自然和社会资源的机构,它为规模庞大的消费者群体提供商品和服务,也正因为如此,公司与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环境等重大法益息息相关,出于刑法对重大法益保护的需要,对污染环境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存、健康权利的犯罪规定公司过失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再次,从刑罚目的的角度来看,现代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发展出了精细的公司制度。这些制度多是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降低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自然人作为公司成员在这种精细制度和分工中,处于公司经营或者生产环节的很小一部分,反而可能比自然人实施个体行为时更容易疏于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对公司过失犯罪进行处罚,有利于加强公司人员社会责任心和法治意识,也有利于公司改进内部管理制度,能起到较好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效果。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市场经济制度尚不十分完善的背景下,更需要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 最后,我国刑法典分则事实上已经规定了数种公司过失犯罪。例如《刑法》第334条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7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和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等。 公司过失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公司业务过失,即公司决策、命令或指挥失误,而导致其组成人员实施某种“法律规定为单位过失犯罪”的情形。例如,某公司领导决定在未办理植物检疫手续的情况下,将一批木材贩卖,但不料木材中带有病虫,酿成了重大植物疫情,构成妨害动植物检疫罪;其二,公司监督管理过失,即因为公司监督和管理的疏漏,导致其人员实施了某种“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例如甲公司管理制度有漏洞,疏于对职工进行严格管理,导致该公司职工不遵守操作规范,将有害气体未经排污措施处理就排入空气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过失责任是一种推定的过失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履行了适当的监督义务,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