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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4201110800273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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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英律师||上诉人严×、刘×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3-16 03:00)     点击:216

党英律师||上诉人严×、刘×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党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电话:15810856405】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女,1970年5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启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70年2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党英,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井欣,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严×、刘×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0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5月,严×向原审法院诉称:我与刘×均系德国国籍,2002年2月14日于德国登记结婚。2010年6月9日,经由婚姻缔结地法院诉讼,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诉讼前双方对于国内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口头约定,就德国境内的财产实际进行了分割处分,故诉讼中未涉及财产事宜。彼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广渠门外大街205室房屋一套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解除婚姻关系两年内刘×均未实际履行给付义务,甚至明确表示拒绝给付。因此房屋属双方共同财产,故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就此房屋进行分割,分割时需考虑刘×存在婚内过错的情形,需在分割比例上适当倾斜。

  刘×辩称:我不同意严×的诉讼请求。我与严×离婚系于德国法院诉讼方式完成的,国外法院的裁判文书需经由司法承认程序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本案立案应当以德国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经司法承认程序为前提。因此本案的立案程序存在瑕疵,要求法院依法驳回严×的起诉。如果法院实体处理本案双方之间的财产争议,我认为:第一,在双方通过德国法院诉讼离婚之前,已就涉案房屋签订《离婚协议》就诉争房屋归属、折价补偿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离婚协议》载明双方约定诉争房屋归我所有,剩余贷款由我自行清偿,严×可获得25万元折价款。在此后,我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实际给付严×上述折价款,仅有7000余元未付清。现严×无权要求重新分割诉争房屋,仅享有未付清钱款部分的债权,就此部分我同意协商解决或由严×另案起诉。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这也是我与严×矛盾激化并最终离婚的重要原因。现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涉案房屋,我要求严×一并返还其转移之财产中应属于我的部分,即109 993.99欧元(折合人民币为956 947.13元)中二分之一的份额。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严×、刘×均为德国国籍,2002年2月14日于德国杜塞尔多夫市登记结婚,后于婚姻缔结地地方法院诉讼离婚,离婚判决于2010年6月◑◑日生效。离婚判决的内容未涉及财产分割事宜,但载明双方认可自2007年2月起分居。经询,双方认可位于广渠门外大街205号房屋(以下称诉争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共同财产;现值700万元;现登记于刘×名下并由刘×实际控制;离……(本文书还有328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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