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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英律师||如何解决建筑工程决算纠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3-16 02:27)     点击:218

党英律师||如何解决建筑工程决算纠纷

  2015-08-10 重大疑难案件资深律师党英

  【党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电话:15810856405】

  一、案例简介

  2002年初,某市一陶瓷生产企业为适应国际陶瓷市场的需要,扩建一条陶瓷生产线。同年3月7日,该企业与该市一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签定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工程造价方面,合同规定:“待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银行监督按实决算”;在付款办法方面,合同规定:“该工程甲方(指建设单位甲)不预付工程款,并实行分段付款方式。”。各段工程完工后,乙方与甲方技术改造办(简称技改办)进行了决算。依该分段决算,甲方累计应付工程款275.24万元。甲方实际上分五十一次向乙方付款251.10万元。工程竣工后,乙方据此要求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24.13万元。甲依据合同对前述决算进行了审核,竟然发现甲方不但不欠乙方工程款,而且还多付乙方工程款12.6万元。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委托市建设银行进行决算审核。该银行的审核结果为乙方多收工程款12万余元。至此,双方纠纷骤起。

  由此便引出以下问题:分段决算是能否作为甲乙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甲方的行为是否是单方行为?

  二、法律分析

  第一,分段决算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变更经济合同,一是要采用书面形式,二是要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由于技改办主任既不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也未经授权,且事后也未经法院代表人追认,因此其无权变更合同,行使分段决算的权利,其

  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对甲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甲乙双方的工程决算应当接受国家建设银行的决算监督。

  建设银行对该决算进行监督,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待工程峻工后,由市建设银行监督按实决算”,显然包括二层含义:一是决算发生在工程峻工后,二是决算须经建设银行监督。根据双方合同的此项规定,工程竣工以后,尽管甲、乙双方没有履行共同委托市建设银行进行决算审核的书面申请,而是由甲方出具了委托申请,也不应简单地视为甲单方的意思表示。因为甲方的委托体现了双方合同的意思表示。

  三、短评意见

  目前,建筑市场企业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之间因工程款产生的纠纷颇多,要正确处理建筑工程决算款纠纷,首先应以双方签定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协商解决;其次,如若协商不成,则也应协议委托有鉴定权的第三方进行鉴定;第三,如若不能协议委托鉴定,或者对鉴定结果不服,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负举证责任的基础上,还应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法定机构或者有效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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