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英律师||以诈骗方式讨债如何定性?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3-16 01:41) 点击:423 |
党英律师||以诈骗方式讨债如何定性? 2015-09-01 重大疑难案件资深律师党英 【党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电话:15810856405】 在各类经济纠纷中,债权人为了追讨债务想尽各种方式和办法。笔者近来处理一起案件中,嫌疑人为了追讨债务,设计骗取债务人款项并用于抵债,该情形如何定性,颇具争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与受害人乙以前互相认识且共同合作。合作期间,乙欠甲款项若干,甲多次催收未果,遂产生将钱骗回的想法。之后,甲对乙谎称认识某局的局长及秘书,可以通过该局长承揽业务。为取得乙的信任,甲又找了朋友来冒充某局长及局长秘书与乙见面,并多次以此为由骗取乙的款项。 甲被公安机关挡获后供述全部的诈骗过程,并称自己是为了追讨债务,且主要是想把乙欠的钱骗回来。 【争议焦点】 该案中甲是否构成诈骗罪,甲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式追讨债务到底该如何定性? 一种意见认为,甲虚称自己认识局长,且编造虚假项目骗取他人款项,构成诈骗罪,但诈骗动机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另一种意见认为甲虽然虚称认识局长、编造虚假项目,但骗取钱财的主观动机是为了追讨债务,主观上并不具有占有乙财物的目的,因而不符合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诈骗罪不能成立。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诈骗罪构成要件之一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甲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其主观上的目的多次供述“想把钱骗回来”,即甲陈述因乙欠钱多次催要后不还,自己是追讨欠款过程中设计把自己的钱骗回来,因此甲主观目的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款项的目的,因而笔者认为此种情形甲不构成诈骗罪。但甲找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款项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即完全存在招摇撞骗的犯罪行为,在招摇撞骗犯罪构成中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招摇撞骗的客观行为即构成该罪。因此本案的定性不应当是诈骗罪,应当定性为招摇撞骗。 作者:曾莉律师——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更多专业法律咨询,请拨打党英律师电话:15810856405 党英律师,曾在人民法院作过审判、执行工作十七年,审执各类案件2000多件,具有处理各类纠纷事件技巧和丰富经验,精通熟悉国企诸多管理漏洞弊端,擅长调查研究。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公司提议堵塞改进经营管理漏洞、拟定、修改、整理合同,各项企业规章制度,涉外经济合同等,降低了企业法律风险。 党英律师,在作审判和企业法律顾28年的期间里,亲自带队处理过多起在省、市、区县级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事件,这些事件曾在中国法制报、工人日报、经济日报、等多家报纸刊登转载,对社会处理类似事件起到积极的借鉴效应。党律师业务精细,代理了众多一审判败诉的上诉案件,或再审案件,改判胜诉率达95%以上。 党英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自诉、取保候审、公司犯罪、国家赔偿等领域的问题。 免费咨询电话:15810856405 所属律所: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 党英律师个人微信号:15810856405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